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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外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未包含地址,所以需要单独公证合伙协议?

作者:admin | 发布时间:2022-06-08

外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未包含地址,所以需要单独公证合伙协议。由于外国一般对签字进行公证,能否公证时签字页放在第一页,然后是合伙协议的所有内容?


答:外国新合伙人为企业的,其境外住所证明应包含在其境外登记的证明中,经过公证认证后,提供中文翻译件即可;外国新合伙人为自然人的,其境外住所证明可以是其在境外住所信息的证明文件(如银行账单/电信账单/驾照地址等),经过公证认证,翻译为中文即可。外国新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,其登记证明未包含地址的,需要公证的是其合伙协议,可按国外公证机关的要求确定文件页面顺序,须体现其名称和具体地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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